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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外遇调查取证:返还婚约财产须考虑的问题

发布时间:2023-11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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返还婚约财产须考虑的问题 核心内容:返还婚约财产须考虑哪些问题?婚约财产与彩礼息息相关,婚约财产纠纷是因给付及返还彩礼而产生的。在处理婚约财产的返还时应该考虑婚约成立的时间、彩礼的界定、婚约财产的返还依据等问题。诉宁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返还婚约财产须考虑的问题。  婚约财产纠纷是由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。对于婚约财产的返还应考虑以下问题:  一、婚约成立的时间  彩礼是依附于婚约产生的,没有婚约,彩礼就无从谈起,因此,裁判婚约财产纠纷首先要弄清楚婚约成立时间。顾名思义,婚约是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约定。  目前,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,婚约听凭民间习惯调整。因而,对婚约有无的判断只能由法官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判定。  二、彩礼的界定标准  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,是依附于婚约的。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,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。依据彩礼的民间性及依附性特点,界定彩礼的标准应依据风俗习惯及婚约,并考虑到婚姻的严肃性及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习惯,应将财产的价值较大或较贵重作为判断彩礼的标准之一。  基于此,法官可以将当事人在交往过程中给予的“定钱”、“过门礼”及项链等较贵重的财物视为彩礼。彩礼需要返还,赠与的财物无需返还。[page]  三、彩礼返还的依据  彩礼既然依附于婚约,婚约解除,彩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。对于婚约解除后,彩礼应如何让处置,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,但2004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解释(二)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解释(二)第十条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  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  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  (三)婚前给厦门市婚外情调查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  当事人订立婚约的目的是结婚,结婚从形式上看是以是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依据的,从本质上看是以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为依据的。可见,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,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,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,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。概而言之,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,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,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,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。  诉宁网为您推荐:  ■ 婚约财产纠纷的被告怎么确定  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被告,通常的做法是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。然而在此类案件中,如不正确地理顺法律关系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,往往造成判决执行难,或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……【详细】  ■ 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 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。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,无论是理论上、司法解释的规定上、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,认识是一致的……【详细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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